構建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機制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的重要制度設計,是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維護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的關鍵手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逐步建立,在促進自然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和有效保護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自然資源資產底數不清、所有者不到位、權責不明晰、權益不落實、監(jiān)管保護制度不健全等問題。2019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統(tǒng)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體系。
從概念及內涵上來講,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與生態(tài)環(huán)境息息相關,生態(tài)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特定自然資源管護考核等研究都可被視作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的基礎。
1.生態(tài)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
2015年9月,作為生態(tài)文明領域改革頂層設計的《生態(tài)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進一步明確了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的相關要求。2016年12月,《生態(tài)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建立了生態(tài)文明建設目標指標,并將其納入黨政領導干部評價考核體系,這意味著生態(tài)責任落實的好壞將成為政績考核的必考題,這將為推動綠色發(fā)展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提供堅強保障。
2.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2017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guī)定(試行)》,這是前期對河北省、內蒙古呼倫貝爾市等40多個審計試點的探索總結,標志著全國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全面鋪開,將自然資源資產納入到對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中,使考核指標不再唯GDP論政績。2022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意見》,提出構建科學、規(guī)范、合理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要將自然資源、生態(tài)耕地紅線、減污降碳等國家重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融入評價指標,進一步強化對領導干部資源環(huán)境決策、關鍵指標、監(jiān)管履職的審計評價。
3.特定自然資源管護考核
2013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考核包括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2018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修訂版的《?。▍^(qū))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對耕地保護提出新目標新要求。2020年8月,水利部發(fā)布了《河湖健康評價指南(試行)》,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xiàn)河湖功能永續(xù)利用。2021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將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草原綜合植被蓋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積等作為重要指標。2021年10月,北京、海南、廣西等地相繼出臺《關于全面推行“田長制”的實施意見》,各地也陸續(xù)制定田長制工作考核辦法。
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相關制度對比表
時間 |
制度文件 |
主要內容 |
2013年 |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
2015年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意見》 |
提出要把資源消耗、環(huán)境損害、生態(tài)效益等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fā)展綜合評價體系,實施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制定區(qū)域自然源資產離任審計責任追究制度 |
2015年 |
《生態(tài)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 |
加快建立系統(tǒng)完整的生態(tài)文明制度體系 |
2015年 |
《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 |
制定了開展試點工作的各項政策,明確了試點的范圍、主體和內容,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制度 |
2016年 |
《生態(tài)文明建設目標考核辦法》 |
要把環(huán)境資源指標、政策執(zhí)行情況納入地方政府考核工作,強調地方領導干部在生態(tài)文明中的關鍵地位與職責范圍 |
2017年 |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guī)定(試行)》 |
指出離任審計關注的重點領域應該包括的內容,審計指標的構建要從地方特色出發(fā),象征著規(guī)范的審計制度開始建立 |
2018年 |
《?。▍^(qū))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
考核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和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
2018年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的意見》 |
強化考核和問責機制,制定了針對國家各級部門的有關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的成效考核辦法 |
2019年 |
《關于建設資源環(huán)境承載能力監(jiān)測預警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 |
提出把資源環(huán)境承載預警評價的結論納入到領導干部績效考核體系中,推出實質性的獎懲措施 |
2019年 |
《關于統(tǒng)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
對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的職責內涵進行闡釋,提出要構建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體系 |
2020年 |
《自然資源資產調查監(jiān)測體系總體方案》 |
提出要建立完善的自然資源統(tǒng)一調查、評價、監(jiān)測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全面摸清我國各類自然資源家底和變化情況 |
2021年 |
《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 |
將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草原綜合植被蓋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積等作為重要指標,因地制宜確定目標任務 |
2021年 |
《關于全面推行“田長制”的實施意見》 |
建立省、市、縣、鄉(xiāng)、村級田長及網格田長體系,負責耕地保護與糧食安全,對農田設施進行日常管護 |
2022年 |
《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試點方案》 |
針對全民所有的土地、礦產、森林、海洋、濕地、水、草原、國家公園等自然資源資產開展所有權委托代理試點,明確所有權行使模式,編制自然資源清單,依據委托代理權責依法行權履職,探索建立履行所有者職責的考核機制 |
2022年 |
《關于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意見》 |
各地根據《關于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意見》構建科學、規(guī)范、合理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